1、拆迁开始前未公布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的。
在拆迁过程中,很多被拆迁人并不知道有拆迁公告文件,尤其是在农村。从法律上讲,征收拆迁前,必须发布拆迁公告。
公告内容应明确拆迁原因、目的、期限、单位和范围,保证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和相关诉讼权利。所以为了进行拆迁,必须发布拆迁公告,被拆迁的人都要知道。如果被征收人对拆迁毫不知情,但拆迁人要求签字,被征收人无法同意。如果没有看到拆迁公告的内容,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拆迁公告的内容和相关发布主体,保证你能够充分了解拆迁公告的内容。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拆迁主体不规范。
很多拆迁户在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都是和拆迁公司签订补偿安置合同,这也是他们为什么会种下矛盾的种子。
从征收拆迁过程来看,拆迁公司是受拆迁方委托协助拆迁的,并不意味着拆迁公司的人员有权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提醒大家,其他组织,如拆迁公司、街道办、村委会,都没有资格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如果拆迁协议不是法律的主体,被拆迁人可以拒绝签署协议。
3.空白协议永远不能签。
不要签空白协议。为了尽快达成补偿协议,拆迁方往往会向被拆迁人承诺很多,也会开出非常优厚的补偿条件。这种口头承诺绝对不能相信,没有证据的话,你最后就是个死蛋。所有赔偿内容必须白纸黑字写清楚。如果对方坚持要签空白协议,那就不要同意,因为签了之后,拆迁人可以在空白协议中写对被拆迁人不利的条款,被拆迁人此时就处于被宰的境地,得不偿失。
4.拆迁补偿有一定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详细看清楚以上内容。北京戚颖律师事务所接到的一些咨询,是因为约定不清或者空白约定,导致实际收到的赔偿与之前说的不一致。
被拆迁人一定要看清楚和被拆迁人约定的补偿金额是否一致,有没有遗漏补偿项目,这一点很重要!对于选择产权置换的拆迁户,要注意面积、位置、楼层、交房时间、办理房产证的时间等是否符合要求。已经做了详细的约定。此外,他们还应注意过渡费的支付以及超过期限时的上述所有违约责任。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条款,与拆迁户的利益息息相关。如果你对赔偿有疑问,有权拒签。
5.违规搬迁前的赔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在搬迁前给予补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同意拆迁时,被拆迁人一定要先了解补偿顺序,再拆迁,以免拆迁后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