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放液体包装纸的仓库
红星新闻首席记者丨张炎良
【资料图】
责编丨冯玲玲 编辑丨张寻
广东人车理锋曾在一家大型纸业央企工作。2014年3月,他从这家企业离职后,依托此前工作积累的资源,自己做起了纸业生意,当起了这一行业的中间商。令他没想到的是,自己拿货并销售给诸多客户的“无菌液体包装纸”(俗称“利乐包”的原材料),被认定为伪劣产品。
2023年6月9日,法院一审判决车理锋销售伪劣产品罪成立,他因此获刑八年。根据判决书的认定,车理锋销售的180多吨液体食品包装纸属于伪劣产品。按照行业内1吨液包纸至少可以制作10万个液体食品包装盒计算,则有约1800万个伪劣利乐包流入全国市场。
一审宣判后,车理锋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他认为,判决认定的伪劣产品由珠海红塔仁恒公司直接发货,其标签、送货单、签收单、码单等均系该公司制作,都显示为“A级品”。此外,其作为中间商销售的“无菌液体包装纸”制作的牛奶盒、饮料盒等大量下游产品,目前为止未被抽检出质量问题。
起诉讨要540余万货款后
客户报案称其销售伪劣产品
据公司官网介绍,珠海红塔仁恒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珠海红塔仁恒”)是中国唯一一家大型纸业央企,产品覆盖烟草包装,食品包装及高档社会产品包装三大领域。食品包装是红塔仁恒的主流发展产品,年销量约21万吨,企业与国内知名食品包装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其中自主研发的液态食品包装纸国内市场份额占比第一。
2014年3月,车理锋从珠海红塔仁恒下属珠海华丰纸业有限公司离职。此后,车理锋经营了一家名为广东薪诺纸品有限公司的企业(下称“广东薪诺纸品”),并于2018年1月成立广东格林包装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广东格林包装”)。据车理锋的前同事张先生介绍,车理锋的公司主要做的就是纸品贸易,从珠海红塔仁恒采购液体食品包装纸,再销售给下游客户,每年的贸易额有一个多亿。其中,位于河南开封的誉彩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誉彩公司”,现更名为河南新彩包装有限公司),便是车理锋公司最早的客户之一。
时任誉彩公司总经理、创始人任福君告诉红星新闻,誉彩公司从2014、2015年就与车理锋合作,主要购买液体食品包装纸,再加工成包装盒销售给饮料厂等。任福君介绍,这类包装纸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国内只有为数不多的大型企业才具备生产能力,他们这样的生产包装盒的“小厂”一般都是从代理商处拿货。任福君还介绍,他在任时,誉彩公司每年对于液体食品包装纸的需求量三四千吨,货值大概两千多万,“我们只是车理锋的客户之一。”
2017年前后,誉彩公司发生了股权变动。“矛盾无法调和,后来我就不干了。”任福君说,他于2018年5月退出了誉彩公司。李晓晶继任公司总经理。2017年下半年起,该公司开始拖欠车理锋公司货款,车理锋开始不断催讨。2019年12月9日,车理锋以广东薪诺纸品的名义,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起诉誉彩公司,要求还款。据起诉书显示,截至起诉时,誉彩公司共拖欠货款540万余元。当年12月13日,法院裁定对誉彩公司及李晓晶等人11个账号予以冻结一年。
2020年4月1日,法院传票通知开庭。相关案件材料显示,一周多后的4月9日,李晓晶向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南郊派出所报案,称车理锋销售伪劣产品。同年6月23日,开封市禹王台区检察院向公安出具《通知立案书》,通知对车理锋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立案。7月,车理锋被刑拘,不久后被逮捕。年底,车理锋手下的两名员工也先后被刑拘、逮捕。
此外,由于车理锋被刑事立案,2020年8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据相关规定,驳回了广东薪诺纸品讨要货款的诉求。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驳回广东薪诺纸品的起诉
车理锋姐姐车女士告诉红星新闻,弟弟被逮捕后她心急如焚,于2020年底赶到开封,在对方要求下,承诺放弃540万元货款,并赔偿40万元,拿到了对方的谅解书。据2020年12月9日誉彩公司出具的谅解书,“案发后,广东薪诺纸品及车理锋家属非常重视,积极与我方协商,现已经赔偿我方的全部损失,因此,我们决定对广东薪诺纸品及车理锋本人予以谅解,自愿不再追究。”
↑誉彩公司出具的谅解书
不过任福君告诉红星新闻,在他担任总经理期间,没有发现从车理锋处购买的纸有过质量问题。随后,红星新闻记者致电誉彩公司现任总经理李晓晶,他未接受采访。
处理品是否为伪劣产品?
控辩双方就判断标准交锋
2021年6月29日,车理锋被检方起诉至开封市禹王台区法院。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车理锋从红塔集团下属珠海华丰纸业离职后,在对外经济往来过程中,冒充华丰公司销售经理身份,在与誉彩公司供应液体食品包装纸过程中,谎称其实际控制的广东格林包装、广东薪诺纸品系红塔集团下属办事处,采取伪造华丰公司公章、红塔集团下属珠海红塔仁恒公司质检章、伪造华丰公司销售合同,以次充好将红塔集团处理品以A级液体食品包装纸销售给誉彩公司,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总计销售1076.7吨,销售金额769.8万余元。检方指控车理锋等人销售的伪劣产品有两批,一批是896吨的“白面涂布牛卡纸”,货值633万余元;一批是180多吨的“无菌液体包装纸”,货值136万余元。最终,一审判决并未认可前者为伪劣产品,而认可了后者,并据此定罪。
相关知情人士介绍,“无菌液体包装纸”是珠海红塔仁恒为国际知名液态食品包装供应商利乐公司提供的专供产品,利乐公司对产品要求非常高,稍有问题或瑕疵就会退货,而退货回到珠海红塔仁恒工厂后,经过重新分切、包装,重新贴上标签再次对外销售。珠海红塔仁恒及下属华丰纸业于2021年4月12日出具的一份“申明”中称,公司所生产的“无菌液体包装纸”为专供利乐使用,当其质量不稳定或存在缺陷时,公司将其按照处理品进行销售,销售合同内注明“不可用于液体包装”,其销售价格低于正常品价格。
↑开封市禹王台区法院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在本案一审庭审中,控辩双方对于处理品是否属于伪劣产品,展开了激烈辩论。
公诉人当庭指出,珠海红塔仁恒和车理锋公司的合同中明确注明是处理品“不能用于液体包装方面用途”,而车理锋把不得用于液体食品包装的处理品销售给誉彩公司,就是“以次充好”,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辩方则当庭辩称,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降价处理的商品,即便是处理品,不代表就是不合格品或次品。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以次充好”,应当从本质上理解。只要车理锋销售的纸品有液体食品包装功能,就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事实上,珠海红塔仁恒和车理锋的合同上,就出现了“A级处理品”字样,说明A级品也会作为处理品对外销售。
辩方还指出,相关液体食品包装纸由珠海红塔仁恒公司直接发货,其标签、送货单、签收单、码单等均系该公司制作,都显示为“A级品”。
红星新闻注意到,珠海红塔仁恒下属华丰纸业2017年10月出具的一份《召回说明》显示,2017年5月至9月,红塔公司生产的4个批次无菌液体包装纸,利乐公司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珠海红塔仁恒共召回2123吨,其中11吨为孢子菌落超标,其余2100多吨存在杂质、黑点等问题。《召回说明》建议:“待公司检验确认后,再做后续改判。”2018年2月提出的召回货物处理方案显示:“对已经退回珠海本地的1050吨利乐异常产品,目前与广东中柱纸业渠道客户进行了洽谈,计划按实际称重销售,销售含税单价5700元/吨,款到发货,自提且不包客诉,但存在规格改切损失。”一审中,证人证言显示上述“广东中柱纸业”与车理锋存在关联。
由于利乐公司退货主要是由于尘埃度超标,对于相关问题,国家轻工业纸张质量监督检测广州站曾出具专家书面意见,确认液体食品包装纸的尘埃度超标,可以通过复卷、分切等方式降低:“如果附着力不大的,在复卷的过程中有可能掉落”,“如果尘埃度集中在纸卷的一边,是可以通过分切的方法把那一部分去掉以达到降低尘埃度的目的。”
珠海红塔仁恒风险合规部副总监赵亚星当庭作证时称,“利乐属于我们一个特殊客户,我们给他们的(无菌液体包装纸)是专用于它的。它的退货可能出于防伪的要求或者其他因素,是它不允许我们再以液包纸进行销售。”
为何被利乐公司退回的的“无菌液体包装纸”会再次流入市场?珠海红塔仁恒重新包装贴上“A级品”标签,是否是A级品?对此,红星新闻记者曾致电赵亚星,他拒绝了记者的采访。另据澎湃新闻报道,对于标签等凭证显示为A级品的问题,赵亚星称,以合同为准,“合同是最终对质量的定性表达”。
法院一审认定:
将处理品按合格品价格销售
属“以次充好”的销售伪劣产品行为
该案审理延后近两年,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9日作出判决:车理锋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获刑8年,罚金80万元。两名员工也被判处2年8个月、2年10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判决书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判决书中,法院最终只认定了180多吨、货值136万余元的“无菌液体包装纸”属于伪劣产品,而对896吨、货值633万余元的“白面涂布牛卡纸”并没有进行认定。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认定,车理锋等人以中柱公司名义以5800元/吨(含税)的价格从华丰公司购买无菌液体包装纸处理品后,以广东薪诺公司为供货方,将该处理品冒充珠海红塔仁恒公司A级品以7550元/吨(不含税)的价格销售给誉彩公司。华丰公司销售该处理品的价格低于该公司2017年至2018年之间所生产液体包装用纸(合格品)的含税销售价格(7000元/吨至7800元/吨)。对此,有业内人士称,专供利乐的无菌液体包装纸,在红塔仁恒生产的几种液包纸中价格较贵,案发时间段正常品价格接近7800元/吨,甚至更贵。
法院认为,上述事实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难以确定“以次充好”的情形,不需要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被告人车理锋等人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属于“以次充好”的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一审判决书
一位不愿具名的专业人士告诉红星新闻,判断车理锋等人所销售的产品,是否属于伪劣产品,最直接的证据就是对其销售的产品进行检测,确定是否符合国家推荐标准GB/T 31122-2014《液体食品包装用纸板》。如果合格,则该产品具备液包功能,车理锋等人就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反之则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本案中,一审判决认定的180吨无菌液体包装纸,已经全部耗尽,不存在实物。
记者了解到,誉彩公司仓库留存的31卷纸卷,并未包含无菌液体包装纸。2020年5月7日,办案机关从中取样11份,送至国家纸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东莞质检中心进行检测,该检验中心出具了11份《检验报告》。检测结果为其中4份合格,4份不合格,3份无结论。一审判决未予采信该报告,理由是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抽样,即抽样程序违法。
据悉,在案发时间段内,用车理锋作为中间商销售出的“无菌液体包装纸”制作出的牛奶盒、饮料盒等巨量下游产品,未被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质量问题。
对于誉彩公司向下游公司销售的产品是否出现质量问题能否影响本案被告人罪名的成立,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车理锋等人上述犯罪行为已经完成,该行为已经对买受方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同时亦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故誉彩公司向其下游公司销售的产品是否出现质量问题并不影响被告人车理锋等人销售伪劣产品罪成立。
↑一审判决书
一位从事纸张质量监督检测的资深人士告诉红星新闻,企业应按相关的国家标准进行纸张生产,但现实中,确实存在纸张如白度稍微低了一点,或者有一些其他瑕疵,但不影响使用作为处理品销售的情况,且“很多厂家这样操作”。
一审宣判后,车理锋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红星新闻记者多次致电该案审判法官,暂未能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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