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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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发现,中金所修订后的交易细则、交割细则和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并未有太多变化,主要增加了30年国债期货的相关内容,本篇报告提取值得关注的部分进行阐述。
交易细则方面,30年国债期货的交易业务和结算业务与其余已上市品种并无二致。30年国债期货的涨跌幅度和最低保证金比率高于其余品种,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是正常情况下的两倍;持仓限额方面与TS、TF合约一致,低于T合约。
交割规则和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变动不大,主要增加关于30年国债期货的内容,体现为补偿金的收取比率一般是10年国债期货的两倍,申报平仓数量的确定和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上各品种有明显差异。
一交易规则
上篇报告中,我们详细阐述了30年国债期货合约的要素,并与其他已上市品种进行对比,对于30年国债期货更高的波动率和更低的杠杆率有了清晰的认识。本篇报告在此基础上提取中金所发布的交易细则、交割细则和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的重要信息,我们发现,中金所修订后的交易细则、交割细则和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并未有太多变化,主要增加了30年国债期货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先系统性地对3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交易细则进行梳理,主要从交易业务、结算业务、风险管理方面阐述。
1.交易业务■交易方式
3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采用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和期转现三种交易方式。
■交易时间
集合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25-9:30,其中9:25-9:29为指令申报时间,9:29-9:30为指令撮合时间;
连续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11:30和13:00-15:15,最后交易日连续竞价时间为9:30-11:30。
2.结算业务■当日结算价
当日结算价为合约最后一小时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且本合约以当日结算价作为计算当日盈亏的依据。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手续费标准
本合约的手续费标准为每手不高于5元。
■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由此可见,30年国债期货的交易业务和结算业务与其余已上市品种并无二致。
3.风险管理■保证金
本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合约价值的3.5%,自交割月份之前的两个交易日结算时起,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合约价值的5%。
■波动限制
本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3.5%。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7%。
■持仓限额制度
第一,客户某一合约在不同阶段的单边持仓限额规定如下:合约上市首日起,持仓限额为2000手;交割月份之前的一个交易日起,持仓限额为600手。
第二,非期货公司某一合约在不同阶段的单边持仓限额规定如下:合约上市首日起,持仓限额为2000手。
第三,某一合约结算后单边总持仓量超过60万手的,结算会员下一交易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第一,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客户或者会员应当向交易所履行报告义务:单个客户国债期货某一合约单边投机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投机持仓限额80%以上(含)的;当全市场单边总持仓达到5万手时,单个客户国债期货单边总持仓占市场单边总持仓量超过5%的。
第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要求相关客户或者会员履行报告义务:前5名客户国债期货单边总持仓占市场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的;前10名客户国债期货单边总持仓占市场单边总持仓量超过20%的。
第三,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30年国债期货的涨跌幅度和最低保证金比率高于其余品种,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是正常情况下的两倍;持仓限额方面与TS、TF合约一致,低于T合约。其他方面,所有品种均适用。
二交割规则
交割规则变动不大,主要增加关于30年国债期货的内容,体现为差额补偿金的收取比率一般是10年的两倍。差额补偿是作为了结未平仓合约的一种方式,可以防范交割违约。规定卖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买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缴纳交割货款的,可以采取差额补偿的方式了结未平仓合约以给对手方进行流动性补偿。中金所将惩罚性违约金与补偿金的比例进行了不同合约的分类设定。具体而言:
■ 卖方进行差额补偿的,应当支付差额补偿部分合约价值一定比例(2 年期国债期货为0.5%,5 年期国债期货为0.8%,10 年期国债期货为 1%,30 年期国债期货为2%)的补偿金;若基准国债价格大于交割结算价与转换因子乘积的,卖方还应当按照以下计算公式继续支付差额补偿金:
差额补偿金=差额补偿部分合约数量× (基准国债价格-交割结算价×转换因子)×(合约面值/100 元)
■ 买方进行差额补偿的,应当支付差额补偿部分合约价值一定比例(2 年期国债期货为0.5%,5 年期国债期货为0.8%,10 年期国债期货为 1%,30 年期国债期货为2%)的补偿金;若交割结算价与转换因子乘积大于基准国债价格的,买方还应当按照以下计算公式继续支付差额补偿金:
差额补偿金=差额补偿部分合约数量× (基准国债价格-交割结算价×转换因子)×(合约面值/100 元)
■ 双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交割货款的,交易所向双方分别收取相应合约价值一定比例(2 年期国债期货为1%,5 年期国债期货为1.6%,10 年期国债期货为 2%,30 年期国债期货为4%)的惩罚性违约金。
三风险控制管理
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变动亦不大,主要增加关于30年国债期货的内容,体现在申报平仓数量的确定和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上各品种有明显差异,差异主要依据各品种的涨跌幅比率。
■申报平仓数量的确定
申报平仓数量是指在 D2 交易日收市后,已经在交易所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未成交的,且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等于D2 交易日结算价一定比例(股指期货为 10%,2 年期国债期货为0.5%,5年期国债期货为 1.2%,10 年期国债期货为2%,30 年期国债期货为3.5%)的所有持仓。
■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
第一级盈利持仓:TS为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等于D2交易日结算价0.5%的持仓,TF为 1.2%,T为2%,TL为3.5%;
第二级盈利持仓:TS为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D2交易日结算价0.5%而大于等于0.25%的持仓,TF为小于1.2%而大于等于0.6%,T为小于2%而大于等于1%,TL为小于3.5%而大于等于1.75%。
第三级盈利持仓:TS为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D2交易日结算价0.25%而大于0的持仓,TF为小于0.6%而大于0,T为小于1%而大于0;T为小于1.75%而大于0。
(文章来源:华泰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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