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和特点
概念
(资料图)
监视居住是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妨碍侦查、起诉、审判,由办案机关决定,公安机关执行,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住处或者指定住处接受监管的强制措施。
(2)特点
1.监视居住是一种非羁押措施,并没有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2.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3.监视居住比取保候审更具有强制性。取保候审的活动范围是县域范围,监视居住的活动范围是居住地范围或指定居住地范围。
二。适用条件
(一)符合逮捕条件并符合情形的,可以监视居住。
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被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2.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
3.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赡养者。
4.因案情特殊或办案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较为适宜。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了结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二)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的,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
(3)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四)被取保候审的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可以监视居住。
三。批准和阅读
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应当制作监视居住申请书,写明监视居住的理由、监视居住的方式和应当遵守的规定。监视居住决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监视居住决定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按手印。
四。执行地点
(一)固定住所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进行。固定住所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市、县居住的合法住所。
(二)指定住所
1.指定居所的概念
指定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为被监视居住的居民指定的居住居所。
2.在指定住所需要满足的条件
指定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正常的生活和休息条件;(2)便于监控和管理;(3)确保安全。
公安机关不得在看守所、专门办案场所、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3.指定住宅监视的适用条件。
(1)总体情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的住所执行。
(2)特殊情况
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的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妨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住处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妨碍调查”:
(1)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②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逃跑的;
(三)可能导致共犯逃避或者阻碍侦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期间有生命危险的;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人员参与犯罪的。
4.免费指定监视居住。
指定居所被监视居住的,不要求被监视居住人交纳费用。
5.指定用于监控的通知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发出监视居住通知书。在监视居住结束后的24小时内,决定机关应当通知被监视居住居民的家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无法告知”:(一)未告知真实姓名、住址、不明身份的;(2)无家庭成员;(3)提供的家庭成员联系方式联系不上;(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通知的。
无法通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的居民的家属。不能通知家属的,应当在监视居住通知书上注明原因。
5.公安机关告知被监视居住的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公安机关宣布监视居住决定时,应当告知被监视居住的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准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场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与他人见面或以任何方式交流;
(三)提审期间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不及物动词公安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员的监控和检查
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控方式,监督居民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侦查期间,可以监听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电话、传真、信函、邮件、互联网等通信。
七。监视居住的决定与实施
(一)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由被监视居住人居住地或者指定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必要时,也可以由办案部门执行,派出所或其他部门协助执行。
(二)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居住地或者指定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在执行前核实被监视居住人的身份、住所或者居所。必要时,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
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
八。批准被监视居住人员离开住所、与他人见面、通信。
被监视居住人员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住处、会见他人或者与他人通信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派出所在批准被监视居住的人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住处会见或者通信前,应当征得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的同意。
九。被监视居住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理
被监视居住人员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情况责令被监视居住人员具结悔过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逮捕;如果有逮捕的必要,可以先行拘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被监视居住的居民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
X.监测居住地的解散和变更
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件的变化,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需要解除监视居住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解除监视居住决定,并及时通知公安派出所、被监视居住人员和负责执行的有关单位。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或者变更监视居住决定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并通知被监视居住的居民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