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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柏特股份过会 保荐机构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05-07 14:27:35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21年第48次发审委会议于昨日召开,审议结果显示,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柏特股份”)首发获通过。这是今年过会的第143家企业。

利柏特股份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金翔、赵鹏。这是海通证券今年保荐成功的第7单IPO项目。此前,1月28日,海通证券保荐的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2月8日,海通证券保荐的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过会;3月11日,海通证券保荐的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过会;4月15日,海通证券保荐的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过会;4月22日,海通证券保荐的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过会;4月30日,海通证券保荐的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过会。

利柏特股份专注于工业模块的设计和制造,业务涉及结构、材料、电气、暖通、消防、控制等多个工程学科,并需要具备对大型装置工艺流程的深刻理解,具有较高的技术门槛,随着各行各业项目建设不断向模块化趋势发展,工业模块应用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提升,公司的业务发展空间也将持续拓展。同时,利柏特股份拥有“设计-采购-模块化-施工”(EPFC)全产业链环节及一体化服务能力,能够为客户提供定制化的项目建设服务,为项目建设的安全、经济提供保障。

利柏特股份控股股东为利柏特投资。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利柏特投资持有利柏特股份54.47%的股份。利柏特股份实际控制人为沈斌强、沈翾,二人系父子关系。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沈斌强、沈翾通过利柏特投资控制利柏特股份54.47%的股份;沈斌强通过兴利合伙控制利柏特股份5.31%的股份;沈斌强直接持有利柏特股份2.23%的股份。综上,沈斌强、沈翾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合计控制利柏特股份62.01%的股份,为利柏特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利柏特股份本次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开发行不低于11226.89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老股转让。利柏特股份拟募集资金7.73亿元,其中,2.60亿元用于模块制造及管道预制件项目;1.64亿元用于专用模块生产线技改项目;2亿元用于佘山基地项目;1.50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1、发行人工业模块设计和制造业务及工程服务收入确认在新准则实施前曾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和销售商品原则两种方法核算,后期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执行新准则后,按某一时段内或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来区分确认方法。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执行新收入准则后,对发行人业务收入确认时点及方法产生的具体影响,发生变更的原因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报告期内按合同成本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比例上升较快的原因及合理,亏损合同产生的原因及处理情况,结合发行人工业模块设计和制造业务的合同中关于安装、调试测试等约定,说明工业模块设计和制造业务及工程服务收入确认采用两种方法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3)在完工百分比或按时段确认收入情况下,内外部资料的真实如何相互印证,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存在重大差异时的核算处理机制,报告期合同成本完工百分比与业主确认差异对发行人业绩产生的具体影响是否重大,是否存在调节订单签署时间和控制工程进度从而调节收入的情形,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当时的规定;(4)在手订单情况和2020年度经审计业绩实现情况,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相关信息披露与风险揭示是否准确充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关于供应商与业务分包。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占比呈下滑趋势。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部分刚成立不久即成为发行人主要供应商或初次合作即成为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原因和合理;(2)报告期应付账款余额较大以及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呈下滑趋势的原因和合理,是否存在对供应商重大依赖的情形,主要供应商受到行政处罚、诉讼纠纷与发行人项目是否相关,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是否稳定可持续、是否影响在手订单执行;(3)主要分包商江苏省安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入股发行人价格的公允,转让股权的原因,转让股权后是否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该分包商与发行人报告期项目合作的具体情况,分包价格与其他供应商相比是否具有公允;(4)报告期预提分包成本发生较大变动的原因及合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中核二三为发行人国有股东,2010年10月投资入股持有发行人10.00%股份,目前持有发行人4.90%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沈斌强曾任职于中核二三苏州分公司。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中核二三将发行人1240.00万股股份转让的具体原因,股权转让行为是否自愿;(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沈斌强曾担任中核二三苏州分公司负责人的背景及原因,认定该企业不属于发行人竞争对手的理由是否充分,同时在两公司任职是否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3)发行人与中核二三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允、程序是否合规,主营业务相关技术或技术人员是否来源于中核二三,中核二三是否为发行人获取业务订单提供过帮助,是否影响发行人独立。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科慕公司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新增客户,发行人对其销售毛利率远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均销售毛利率。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获取科慕公司合同订单的方式,报告期内发行人为科慕公司提供产品服务的内容、金额、收入确认、项目回款、收入核查等情况;(2)对比其他客户发行人为科慕公司提供产品服务的毛利率较高的原因及合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关键词: 利柏特股份 过会 海通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