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发展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联合合作是农民合作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需求。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正处于从数量增长到质量提升的关键阶段,合作社之间的联合需求日益突出。在不同的地区和行业,已经有大量自发形成或由政府引导的合作社。全面了解我国农民合作协会的发展现状和趋势,明确农民合作协会发展过程中需要把握的主要问题,对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合作协会的规范,引导其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一)正确理解合作协会的定位和功能
(资料图)
目前,我国农村经济组织种类繁多,包括农业产业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业社会化服务公司、供销社、产业联合体等。这些组织原本在概念或法律上有明确的定位和功能,但在基层实践中,商事主体对商事组织的选择有些混乱。有的明明打着企业的幌子,却注册成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有的明明是家庭农场,却注册成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的干脆同时挂上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三个牌子,“哪个好用”;有的合作社形式上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单位组成,实际上由一个企业经营;我们工会下面也有很多合作社。这些合作社的董事和工会的董事实际上是同一个人,等等。造成这些组织乱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经营主体对组织形式的选择受政策导向影响较大,政策好就应该注册哪种类型的组织;另一方面,业务实体并不真正了解自己的发展定位和各种组织的功能,他们不知道如何在发展过程中选择组织和规范运营。事实上,作为在更高层次上整合整个产业资源的重要主体,联合社的功能定位应该不同于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在实践中,家庭农场更注重生产管理,农民合作社更注重生产服务,联社更注重搭建平台、构建体系、拓展市场、推广营销。据调查,发展完善、稳定、竞争力强的合作社多位于当地优势产业,主要发挥产前标准制定、产后销售平台搭建、品牌运营等功能。合作社下的成员合作社主要发挥生产过程中的社会服务功能,家庭农场和农户主要发挥生产功能。如湖北省仙桃市兴鑫养殖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其主要职能和精力是为成员开发市场、提供品牌和销售平台,成员合作社负责为自己的成员提供技术、生产资料等生产服务。这种分工可以充分发挥各个学科的优势,把行业做大做强。
(二)正确处理规模扩张与业务能力的关系。
追求规模效应是很多工会的初衷。但是,受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市场特点的影响,联合社的发展规模并不是越大越好。第一,规模过大不利于农产品的优质优价。农产品价格对农业生产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如果某种产品价格好,农民跟风增加种植规模后,明年的价格可能是“一地鸡毛”。虽然单个农户、单个合作社的生产规模不足以影响市场价格,但一旦联合社发展起来,其经营的农产品往往在县、省乃至全国占有相当大的市场份额,对市场价格的影响不容忽视。湖北天元金果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杨志军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他说:“我对合作社发展的规划是,全国最多发展5万亩,其中湖北省内3万亩,省外2万亩。而且市场价格会降下来,最后吃亏的还是老百姓。”第二,规模过大的会议会增加工会的管理和运作成本。合作社规模的扩大和管理成本的增加是同步的。当边际管理成本增加到等于边际收益时,合作规模的扩大将导致规模不经济。湖北省祁县红铃果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盟理事长程琦说,联盟目前有5个核心成员,其他13个外围成员不参与组织、管理和决策,否则无法管理。目前,联合社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品牌管理。由于联合社成员过多,有效监管难度较大,于是有一个成员社私自将桃子卖给了深圳。因为没有按照联合社的发货标准,中途烂掉,被投诉,对联合社经营多年的品牌造成了非常负面的影响。三是规模过大,增加了联合社的经营风险。如果联合代理的业务范围过宽或者单个行业规模过大,就会对联合代理的专业能力和资金流向提出挑战。如果经营不善或者现金流短缺,很容易导致行业的失败。湖北天门尚领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主要以承接项目的方式运作。联盟作为一个平台,接受各种订单,分发给成员合作社进行生产。由于很多订单都是根据客户需求定制的,有些产品工会是第一次尝试生产。董事长说,单子越大,风险和压力越大。今年有一笔30万的订单,工会不敢接。
(三)正确处理效率优先与合作性质的关系。
与个体农民合作社相比,联合社投入更多,运作更市场化,管理更有效率。据调查,许多工会注册了下属企业或采取公司化模式进行经营管理,其中一些工会仍处于核心领导地位。从世界各国农民合作社和合作社的发展规律来看,公司化是发展趋势,不仅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而且效率更高。但从本质属性上看,联社仍然属于农民合作社,必须遵循合作社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第一,必须坚持农民所有制。无论联合社以何种方式运作,都必须把握好“农姓归农”的属性,否则就有可能成为资本谋利的工具。二是坚持农民用什么。据调查,有些合作社是由企业设立的,企业在合作社中起着关键作用。在企业的带动下,合作社发展势头良好。但同时,把握合作社为农民所用的原则也很重要。比如合作社中的一些合作社,只是作为企业来流转农村土地。农民与土地完全分离,他们只收取固定的地租。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形式的回扣或分红。这种联合违反了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原则和相关法律的精神。三是坚持农民受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了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工会也应遵守其规定。但有些工会不向会员分配盈余,二次返利也是按所有制结构分配。会员的股份很少,得到的收入很少,导致会员加入工会的积极性不高,其发展自然难以为继。
(4)正确处理政府支持和市场发展的关系。
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但政府的引导和支持要尊重市场规律。首先,联合社属于市场法人主体。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联合社要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政府不应干预其产业选择和内部管理。其次,政府可以通过改善交通、物流等公共基础设施,加强农业科技研发,促进全纳教育和培训等方式,支持和引导团结社会的规范化发展。目前,一些地方对工会的发展还存在许多不恰当的政府干预。比如,从工作成效来看,一些地方农经部门选择扶持几家合作社成立联合社,已经超越了市场主体自身的发展阶段,忽视了市场主体自身对联合需求及其机制的探索。这些合作社自己也觉得联合起来意义不大,联合社层面的管理流于形式。有些地方甚至要求合作社的数量,在数量的引导下,出现了一些不成熟的合作社。湖北省仙桃市农业农村局相关领导坦言:“农民合作联社的支持一定要慎重。工会太大,不能盲目支持。如果产业发展不起来,人们会找政府来为损失买单,这也会造成社会不稳定。现在要综合考虑评估,确实具备了联合社发展的条件。然后会考虑给予支持,成熟发展一家,注重质量。"
(作者: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谭志新;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杨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