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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税务局回复了↓↓↓(这是最新最全的处理方法)

2022-06-21 07:36:12 来源:刀哥百科

公司租的房子,水电费发票是房东个人户头,可以入公司费用报销吗?

作为公司的报销与会计处理,只要是企业真实发生的支出,都是应该真实地进行反映,也即应该在会计账务上体现为费用支出或资产购进等,该进行什么会计科目,跟实际是否取得发票以及什么类型的发票关系不大的。


(资料图片)

发票在我国最大作用主要是用于税务方面,一方面是用于增值税的进项抵扣,另一方面是用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公司租房子支付的水电费发票抬头是房东的,肯定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了,因为不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定。

但是,公司租房子支付的水电费发票抬头是房东的,却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

因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对于水电费发票是房东个人的,除发票本身外,最好再让房东写一份水电费的收据,就可以完美地作为企业税前扣除凭证了。

企业自产产品作为福利如何财税处理

增值税: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需要视同销售,按照市场价计算销项税额。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作为福利费视同销售后,销项税额的实际承担者就变成了企业,价税合计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则不视同销售,但要进项税转出。

消费税:自产应税消费品不论是用于职工福利还是用于集体福利,均需要视同销售,按照市场价乘以消费税的税率计算税额。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已经包含在售价中,所以不再需要重复加入“应付职工薪酬”,消费税应计入“税金及附加”。

三、企业所得税: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在企业所得上要视同销售,现行会计准则也是作为销售处理。但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比如生产水泥的企业将自产水泥用于建造职工宿舍(属于集体福利),因为资产并未“流出”企业,因此,不论是企业所得税,还是会计上,均不确认收入。

四、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因此,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企业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的会计处理:

决定发放时: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产品的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存货

消费税计提: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公司500元以下的零星采购没有发票,只开了收据,企业所得税能否做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起征点备注:也就是500元/次)

因此,对于采购取得的是收据,虽然金额也在500元/次以下,但是下列情况的不得税前扣除:

1.采购对象是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户和各类企业;

2.采购对象虽然是个人,虽然每次金额也在500元以下,但是业务不是“零星”交易,而是“频繁”交易的。至于目前如何认定“零星”交易,税法并没有具体的次数标准,基层主管税务局掌握有较大的判定权利。

满足上述28号公告规定标准的收据,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报销外部审计人员差旅费用如何财税处理

实践中,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来公司检查、审计,期间发生的住宿、餐饮费用以及往返旅客运输费用一般是由委托单位据实报销。支付外部审计费用如何财税处理?

管理费用是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因此,企业发生审计费用且收到对应发票,应当通过“管理费用”等相关二级科目以及“应交税费”相关二级科目、“银行存款”科目核算。企业代为承担的会计师事务所住宿费用、餐饮费用以及往来旅客运输费用,属于审计直接费用(不属于业务招待费),也应计入管理费—审计费。在企业所得税上,企业发生的审计费用,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应当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但对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据能不能抵扣要区分情况: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9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根据总局2019年第3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39号公告中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所以,对所承担的其他单位人员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不得进行抵扣。除此外,如支付审计人员住宿费等,取得了合法抵扣凭据,可以抵扣进项税。

本人建议:企业与审计单位签订合同时,将住宿费、餐饮费用以及往返旅客运输服务费用包含到合同价之中,一方面,企业所得税可以名正言顺进行全额税前扣除;另一方面对往返旅客运输服务费用由审计单位名正言顺进行抵扣。

不同的经济组织形式下,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其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规定不一样。

在会计处理上,财政部令第41号2006年12月04日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在企业所得税上,纳税人只有取得与生产有关的各种费用才允许在一定的规定标准下才能够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计入公司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且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认定实际是个人投资者获得了股息、红利,应依照u0026#3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u0026#34;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针对实际中存在大量企业的资产计入个人名下,即使为企业使用,同样要征收个人所得税。文件要求,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视同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企业所用的个人资产提取的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计入公司费用支出的,该费用应视同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当做应纳税所得调增处理。

在个人所得税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相关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根据2014年12月27日发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注意: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因此,一定要注意二者的区别,

关键词: 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 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