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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不要和单位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前三大忌讳)

2022-04-29 17:41:13 来源:刀哥百科

但千万不要因为仲裁时自己的主张没得到支持,就认为自己的理由和证据是错的,就想着换理由辩解!反而我们应该想办法去怎样更有效的证明自己的理由与主张,所以千万不要轻易的更改自己的诉求和理由。为了避嫌,下文公司用“南山K公司”代替,员工用赖某代替。

事情经过及赖某应对方式

南山K公司于2016年6月免去赖某职务,并且不再发放其职务补贴,于是赖某自此与公司之间闹的不开心,就这样持续了几个月,后面赖某通过咨询别人得知,公司不发放职务补贴属于未足额支付工资,可以此申请被迫离职。于是赖某顿时觉得有了希望,立即按照流程去操作,于10月24日发函给公司申请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2016年6月1日至10月24日期间的工资。接着赖某就去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阶段及结果【重点看一审】

赖某的仲裁请求:

1、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3490.24元;

2、2000年3月至2016年6月期间年底双薪48000元;

3、2000年1月至2016年1月未休年休假工资74306.97元;

4、报销款5000元;

仲裁结果:除了支持2014年到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其他请求全部被驳回的理由是:1、公司按照流程免除赖某职务符合规定,因此赖某也不享有相应的职务补贴,故南山K公司不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形。2、赖某未能举证双方存在年底双薪的约定,故驳回。3、报销款不属于劳动争议,不予受理。

于是赖某起诉至南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一审经过及结果。【赖某此时变换了理由】

赖某观点:赖某认为南山K公司免去自己职务,却没有安排新的工作岗位,停发工资,逼自己辞职或自动离职,应属于南山K公司以免职的方式单方面辞退自己。

一审法院观点及结果【重点部分】

一、关于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赖某主张双方劳动合同于2016年10月24日解除,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南山K公司未支付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10月24日期间的工资。但赖某在一审起诉时又主张南山K公司免去其职务,未安排新工作,且停发工资,来逼迫自己离职。

因赖某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前后不一、自相矛盾,故不予采信。赖某主张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

二、关于年底双薪:赖某未举能证明双方存在发放年底双薪的书面约定,故不予支持。

三、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结合申请仲裁时效的规定,南山K公司应支付赖某2014年1月至2016年9月未休年休假工资21990.84元,对于超出该时效外的不予支持。

四、关于报销款:赖某要求南山K公司支付其垫付的报销款,因此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故不予处理。

赖某对此严重不服,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向省高院提起再审审查,但结果都是被驳回,在判决书上都有相同的八个字“前后不一,自相矛盾”。

通过该案例,我们能学到什么?

一、申请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流程和证据事实。该案例中,赖某没有调查清楚,单纯的认为取消职务补贴,就属于克扣工资,同时又没有仔细去了解公司有相关的制度支撑,导致轻易的去申请被迫离职,反而自己变得被动起来。

二、一定要确保劳动仲裁和后续起诉的理由一致,不要更改。记住,你可以增加新证据,但一定不要换诉求和理由。虽然仲裁认为取消职务补贴不属于未足额支付工资,但不代表一审法院也会这样认为,所以有的时候还是要坚持的好,应该多想想如何针对自己的理由去完善证据,否则像赖某这样的,针对解除劳动关系这块,法院都不去审理,直接以“前后不一”就否定了。

结束语:专一与坚持在任何事情当中都是非常重要的,其实法院也在一定程度上看重这个,轻易的变化,只会被认为动机不纯。

关键词: 劳动仲裁 最好不要